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经济合同

分享到:0
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 原告: 肖青,女,25岁,南京市第二十二中学教师。 原告: 刘华伟,男,28岁,江苏省电力局调度所调度员。 被告: 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2号。 1992年9月3日,原告肖青将一卷拍有原告肖青、刘华伟举行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部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一张交给肖青。第二天,肖青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之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后肖青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青、刘华伟遂于1993年4月4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彩扩部辩称: 原告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要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不能接受,应按照南京摄影行业协会宁服协字(92)149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之规定,退赔原告富士牌彩色胶卷一盒和预收的18元冲印费。 审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 原告委托被告冲扩胶卷并预付费用18元,被告应按约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被告因过失将胶卷遗失,应赔偿原告同类胶卷或相应的价款,退还冲扩预收费用。因原告胶卷所拍摄的内容系结婚纪念活动,胶卷的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按摄影行业协会规定,只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认识到遗失胶卷的行为,不仅给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愿意给予经济补偿。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18元。 评析 这是一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案。该案基于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原告将拍好的胶卷交给被告冲洗加印,并预付了冲印费,被告就有义务按约定完成这一加工任务。然而,被告不慎将胶卷遗失,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承揽方责任,即“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因此,被告负有赔偿的责任是无异议的。 但对于赔偿的标准和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审理期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在承接冲洗加印胶片时,遗失胶片的,按照同牌号胶卷赔偿或折抵相应价款,并退还预收冲印费,在实践中一直也是这样做的,况且,我国法律对遗失有肖像内容的胶片的赔偿无法律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法律依据,有行业标准,照行业标准赔偿。因此,对遗失胶片的赔偿,应按南京市摄影协会规定办理,并且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业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而易见,南京市摄影协会的规定,从经营者的利益出发,单方面作出的丢失已拍胶卷照价赔偿的行业规定,恰恰回避了一个关键事实,即载有肖像内容的已拍胶卷不同于一般空白胶卷,从而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行业规定的赔偿内容,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原告人拍摄的婚礼活动胶卷,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真实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的,其精神上的意义即纪念意义是首要的。被告人遗失胶卷,主观上存在着重大过失,不仅直接造成了原告人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痛苦,构成了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精神损害是主要的情况,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因此,原告人除要求照价赔偿胶卷和退还预付的冲洗费外,还要求被告对其精神损害的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乎情理的。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秦淮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了事实,分清了责任,使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的精神损害作出了适当的赔偿,起到了抚慰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案通过调解结案,妥善解决了这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是正确的。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朱峰
  • 手机:13905739796
  • 电话:0573-82096751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337363765@qq.com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750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