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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 轻微责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

    日前,四川省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半岁女婴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医疗事故。经自贡市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认定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承担“轻微责任”。鉴定结论引起死者家长强烈不满,认为事故责任划分有失公允,决定向四川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并划分责任。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则认为在临床治疗中出现误诊“在所难免”,责任划分客观公正。

    6月女婴命丧医院

    据自贡市个私园区精诚汽车维修部职工马广苏介绍,8月13日上午,他半岁的女儿马静因低烧到妇幼保健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在门诊输液后要求住院治疗。不料在入院后患儿病情继续恶化,8月15日凌晨5时5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死者家长申请自贡市法医学会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诊断为:死者主要病变为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导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家属医院观点不一

    死者家长认为保健院在患儿死亡意外中有诊断不明、延误治疗等责任,立即向自贡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自贡市医学会于11月5日组织自贡市医疗鉴定委员会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专家组在进行了分析讨论后作出结论:一,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够详尽,没有邀请外科专家会诊并做相关检查;未及时调整使用有效药物;二,医方的诊治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患方就医不及时,导致病情复杂化;婴幼儿阑尾炎就医过迟死亡率极高,是患儿死亡最重要的原因。

    事故等级被确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拿到鉴定结论后,马广苏立即提出异议。马广苏认为孩子进入医院后直到死亡,保健院的医生都是按照“上呼吸道感染”进行治疗,而病理解剖诊断的死因是婴幼儿阑尾炎,故保健院的误诊是导致女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因误诊延误治疗导致患者死亡并酿成最高等级的医疗事故,只承担轻微责任有失公平。马广苏还指责保健院篡改病历弄虚作假,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在随后的医患协商中,马断然拒绝了保健院赔偿几千元的条件,向四川省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长代仲文表示,保健院对承担轻微责任感到冤枉。代仲文称,婴幼儿坏疽性阑尾炎是极为罕见的疑难病例,加上患者还不会说话,无法自述症状,出现诊断过失在综合性的大医院也是很正常的。代仲文认为病历中的改动是由于“笔误”,保健院没有篡改。

    专家认为结论公正

    据自贡市医学会介绍,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医疗事故鉴定完全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组独立完成,任何人都无法施加影响。医学会认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中医疗单位的责任划分,改变了过去那种凡是出现医疗事故就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做法,而是根据事故中医院的过错和患者伤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大小来划分医院责任。保健院在马静就医中的诊断过失是由于患者太小,无法自述病情,加上婴幼儿坏疽性阑尾炎的特殊性,认定保健院承担轻微责任是比较公正的。

    律师支持重新鉴定

    认为,保健院在患者入院后的诊断失误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将保健院诊断失误过错承担的责任划分为轻微责任缺乏公平原则,有悖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精神。支持马广苏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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